崔祥震:薛国故城开发,要遵守法律,城墙上绿化方式要恰当,或适可而止,不应该扩大化

薛国故城,在法律的守护下延续千年文明

一、夯土城墙的两千年回响
薛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从五千年的龙山古城,历经夏商西周三代,至战国时期战国四君子孟尝君封在此地建造巍峨的大城。
在薛国故城东南部的地面上,依然可以看到西周时代的薛城残余城墙部分。
战国时期的齐国贵族田婴、田文父子或许不会想到,他们在薛地夯筑的城墙,竟能穿越两千多年的时光,成为我国保存最完好的东周古城之一。薛国故城,周长二十里有余,外城蜿蜒如龙,内城方正庄严,夯土层清晰可辨,每一道痕迹都是先民的手印,每一寸泥土都沉淀着历史的记忆。
因此,道光《滕志》记载:“薛国故城,周二十八里,奚仲所封国,城则田文增筑。”《齐乘》描述其城墙“高厚以抗魏、楚” 。
这座古城的存在本身就是一部厚重的史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应当受到保护。薛国故城正是这样一处承载着多重价值的珍贵遗产,它的每一块夯土都在诉说着战国时期的历史故事。
二、砖窑轰鸣下的古城劫难
1972年至1989年,短短十八年间,薛国故城周边村庄建起了二十七座大小砖瓦窑。南城墙西段被张汪轮窑铲平,东城墙被吕楼、狄庄砖瓦窑、官桥轮窑挖断,北城墙因村民取土垫房基而残缺不全......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
崔正桥老师的奔走呼吁给中央写信,终于让这场破坏在1980年代后期被叫停。
1988年,薛国故城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然而,那些被挖走的夯土,再也无法复原。
正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所强调的:"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那些已经消失的城墙段落,永远成为了历史的遗憾。
三、保护与修复的争议:草皮绿化的法律悖论
随着薛国历史博物馆建设,薛国遗址公园的开发,薛国历史文化知名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是振奋人心的好事。
近年来,部分城墙段落被铺上草皮的做法,是"生态修复",对于曾经的缺失段修整“显示带”,绿化种植草皮是好事,是社会喜见乐闻的事情。
但是,对于完整的城墙体,还是应该在其上部原来的平地进行绿化,而不是把竖直的墙体拉成斜坡,改变原来面貌种植草皮。
这种不恰当,实则构成对文物原貌的破坏。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种"现代化"的修复方式,不仅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掩盖了城墙原本的历史沧桑感。
这很是令人担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要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淄博市某公司就因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破坏文物历史风貌,被处以八万元罚款。这些案例都在警示我们:任何改变文物原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
四、旅游开发的法律边界
随着薛国故城成为景区,如何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平衡成为关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区分保护性利用和商业性开发。
那些为了方便游览而硬化路面、为追求视觉效果而"修整"城墙边缘的做法,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四起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力导致文物原貌受损的情形。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文物保护不是儿戏,任何开发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五、未来的守护:法律与责任
薛国故城的保护不仅需要专业技术,更需要法律护航。《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意味着保护古城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责任在于你我他。
我们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在"王保保城"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修缮资金,最终实现"审判+修复"模式下的原貌保护。秦直道遗址案则明确告诉我们:当文物本体全部毁坏时,依法不得在原址重建。这些判例都为薛国故城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结语:让法律守护薛国故城的城墙原貌
薛国故城不是一堆无言的夯土,而是一部镌刻在大地上的法典。它的保护必须严格遵循《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任何改变原貌的行为都是对历史和法律的极大不尊重与亵渎。
铺上草皮或许能让它暂时"好看",但法律告诉我们:文物保护的核心是原真性。那些为了美观而拉出的斜坡,那些为了便利而硬化的路面,都在一点点侵蚀着历史的真实。最高检的案例警示我们:破坏文物原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薛国故城已经幸存了两千多年,而我们要做的,就是用法制的力量守护它的下一个两千年。